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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>>文章選登

"馬克思學論壇"概述:馬克思所有制理論的文本解讀

  2011年05月13日14:03  來源:中央編譯局網站

  

馬克思所有制理論的文本解讀

——第十屆“馬克思學論壇”概述

中央編譯局博士后 姚穎 



  摘要:

  2009年2月13日,第十屆“馬克思學論壇”在中央編譯局召開。本屆論壇由中央編譯局楊金海研究員主持,中央編譯局當代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李惠斌研究員作“馬克思所有制理論的文本解讀”的主題發(fā)言(發(fā)言要點見《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》2008年第3期《重讀〈共產黨宣言〉——對馬克思關于“私有制”、“公有制”以及“個人所有制”問題的重新解讀》一文)。[1]清華大學哲學系韓立新副教授為主要評論人(評論要點見本期《馬克思主義與現(xiàn)實》刊登的韓立新的論文《關于“個人所有制”解釋的幾個問題》) 。來自北京大學、清華大學、中國人民大學、中國政法大學、中央社會主義學院、北京市委黨校以及中央編譯局的專家學者,圍繞李惠斌研究員的主題發(fā)言,就馬克思所有制理論進行了深入研討,F(xiàn)將會議發(fā)言整理如下。

  王峰明:順著立新的點評,我想就李惠斌先生的文章談幾點看法。

  1.重建的個體所有制的“本質”究竟是什么?首先應該確定“占有”、“占有權”與“所有”、“所有權”的具體含義。在經濟學中,“所有”和“所有權”是一束權利,包含了對財產的占有、使用、管理、轉讓、收益等等的權利,其英文表達是“ownership”,用單數(shù)形式!罢加小焙汀罢加袡唷眱H僅是作為一個整體的所有權中的一種,它同其他權利一樣,都可以稱作“產權”,即“property rights”,用的是復數(shù)形式。所有權要“高于”占有權。依此來看,我不同意立新的一個觀點:“共同占有”是可能的,但“共同所有”則是虛幻的;只存在 “個人”或“個體”的“所有”,不存在“集體”的或“共同體”的“所有”。這實際上否定了“集體所有制”和“國家所有制”這些所有制形式的學理的和歷史的合理性。單從經濟學意義上講,只要形成對財產的“集體”的或“共同”的處置,并且是多數(shù)人意志的貫徹,就都可以說是一種“集體”的或“共同”的“所有”。不應該過分狹隘地理解“所有權”。就解讀馬克思的“重建個體所有制”思想而言,我認為,需要注意的是:第一,他不是在一般的財產的意義上講所有權,而是把所有權限定在對生產資料的權利上;第二,究竟什么是“重建的個體所有制”?與此相關的,究竟什么是“社會所有制”?什么是立新所反對的“公有制”?我認為,不能簡單地在單純經濟學的概念框架里進行詮釋。因為,在馬克思那里,經濟學與哲學是融為一體的,馬克思用哲學的視野和方法轉換了古典政治經濟學的概念。具體而言,馬克思是站在人的發(fā)展和解放的高度上分析、闡釋“所有權”和“所有制”等經濟問題的。而“個體”與“共同體”、“個人”與“集體”之間的關系問題,在人的發(fā)展中恰恰是一個至為關鍵的問題。在資本主義及前資本主義的社會中,之所以形成“少數(shù)人”發(fā)展而“大多數(shù)人”不發(fā)展并且前者以后者為基礎的歷史局面,原因正在于生產資料所有權的“私人”性質。在“私人所有”的條件下,不僅個體之間的利益是相互排斥的,而且個體利益與共同體利益也是相互排斥的。馬克思提出重建個體所有制,強調的就是對個體利益與共同體利益的辯證整合。另外,我認為,馬克思對此的論證方式是否定性的,他強調的是生產資料的性質的改變,即不再與勞動者的發(fā)展相背離、相異化,而是成為實現(xiàn)“每一個人”的發(fā)展的“共同”的基礎和條件。這在現(xiàn)實中是一個遠離和否定資本主義財產制度的歷史過程。我覺得,李惠斌先生的文章對未來社會中“重建的個體所有制”的“涵義”并沒有做出充分的概括和提升。

  2.重建個體所有制成立的根據(jù)究竟是什么?立新講,歷史發(fā)展本身有其內在邏輯,馬克思的共產主義和“個體所有制的重建”是可以根據(jù)三段論進行推論的。而在我看來,歷史的邏輯首先是“歷史”的,它存在于歷史發(fā)展的現(xiàn)實過程之中;從邏輯的意義上,當然可以進行概括和推演,但不能訴諸于邏輯。馬克思的重建個體所有制思想,不是從邏輯中推演出來并確立起來的,而是從歷史的現(xiàn)實發(fā)展中,特別是從資本主義的發(fā)展中發(fā)現(xiàn)、證明和總結出來的。個體所有制的重建,在資本主義條件下,特別是在其“晚期”的發(fā)展中,就已經初露端倪,而不能僅僅將之看成是社會發(fā)展之線在未來的某個點上方始成就的現(xiàn)實。共產主義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否定的過程。是歷史的發(fā)展,而不是邏輯的演進,為“個體”利益與“共同體”利益的辯證整合提供了基礎和條件。

  3.如何看待“國家所有制”與“重建的個體所有制”之間的關系?立新和李惠斌先生都有這樣一種傾向:認為社會主義不是蘇聯(lián)和中國等現(xiàn)實社會主義國家搞的公有制,而是個體所有制的重建。換言之,“國有制”(state ownership)是非社會主義的所有制形式,它與“重建的個體所有制”是完全對立的。我不同意這種看法。我認為,“國家所有制”同“重建的個體所有制”并非對立的關系,它們是未來新社會在不同發(fā)展階段上采用的“公有制”或“社會所有制”形式。“國家所有制”即“把一切生產工具集中在國家即組織成為統(tǒng)治階級的無產階級手里”[2],是無產階級革命取得成功以后一定時期所不得不采用的公有制形式。而在社會主義發(fā)展的一定階段上,必須進行所有制關系的再變革,探索和確立更新更好的所有制形式。正是基于這種考慮,馬克思提出了“重建個體所有制”的設想。不能離開“國有制”來談論“個體所有制”的重建,前者是實現(xiàn)后者的基礎,只有在揚棄前者的基礎上,后者才是現(xiàn)實的和可能的。如果像立新教授所說的,重建個體所有制只能依靠私有制,甚至只能依靠資本原始積累,那么,這種所有制形式決不是社會主義的,也與馬克思的原意相去甚遠。

  4.如何看待“股份制”與“重建的個體所有制”之間的關系?對李惠斌先生談到的股份制,我想指出這樣一點:不能抽象地談論股份制的所有制性質。在發(fā)言中,李惠斌先生似乎過分高估了我國目前的一些股份制企業(yè),特別是“技術”參股的企業(yè)。按照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,一項技術發(fā)明包含有一定的價值,其市場價格可以圍繞價值波動。但是,如果依靠自己擁有的技術和發(fā)明,以股權的形式參與企業(yè)的利潤分享,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剝削關系。只不過,在這里,資本是以技術的形式存在的,而這種技術又構成特定形態(tài)的生產資料和生產條件。因為,資本在本質上是一種“關系”,即作為生產條件的“死勞動”或“物化勞動”吸納作為勞動主體的“活勞動”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。不能僅僅在貨幣和機器等的形態(tài)上理解資本。

  5.最后,我想提一個問題,立新和李惠斌先生都講到:重建的“個體所有制”必須是勞動者所有,也就是勞動和所有的重新結合。那么,到底什么是“勞動者”?什么是“非勞動者”?資本家是不是勞動者?在什么意義上是勞動者?在什么意義上是非勞動者?土地所有者也存在著類似的問題。我的意思是:對馬克思的重建個體所有制思想,不應當?shù)贸觥皠趧诱邆體所有”的結論就結束了,實際上,在這之后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探討,涉及的理論面也更為廣泛。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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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編:高巍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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