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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科文庫>>法律

完善聽證制度關鍵在哪兒?

趙晨  2011年09月27日09:13  來源:光明日報

  胡錦濤總書記在“七一”重要講話中強調:“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,堅持問政于民、問需于民、問計于民,真誠傾聽群眾呼聲,真實反映群眾愿望,真情關心群眾疾苦,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經(jīng)濟、政治、文化、社會等各項權益。”聽證,正是問政于民、傾聽群眾呼聲的一個重要途徑。

  近年來,我國舉行的各種聽證會在促進信息公開,加強公民參與公共決策,平衡社會多元利益上起到了很大作用。雖然如此,聽證會也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,如行政聽證中舉行得最多的價格聽證更是陷入了“逢聽必漲”或“逢漲必聽”的怪圈,暴露出制度本身及其操作過程中的許多瑕疵,其中的聽證代表人問題當屬最為突出的焦點問題。聽證代表人制度的有效運行和推進是確保聽證制度發(fā)展的關鍵環(huán)節(jié),我國的聽證代表人制度尚有許多需要檢視、改進之處。

  行政聽證代表,也稱公聽人,主要是指涉及影響廣泛的行政決策行為中,通過遴選而參與到行政聽證程序中的人。聽證代表的遴選應該遵循三個原則,即: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。目前,我國一些地方的聽證會屢屢被質疑或是遭到“冷遇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:

  首先,絕大多數(shù)“逢聽必漲”的價格聽證結果讓老百姓失去參與的熱情。價格聽證會是與老百姓的生活聯(lián)系最為緊密的聽證會,因此也格外受到社會的關注,而聽證的最終結果基本上都是“漲”。漲價未必就是不合理,但關鍵問題在于聽證會上一面倒的現(xiàn)象讓老百姓難以做到心服口服,F(xiàn)階段我國各地召開的價格聽證會都是由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主導,其利益與要求漲價的利益方在很大程度上一致,而消費者一方實際上沒有太強的博弈能力,難免給人留下聽不聽證都一樣的印象。

  其次,相關信息的不透明、不公開容易讓老百姓對聽證結果產(chǎn)生質疑。聽證會中一些重要信息,例如代表報名情況,代表的職業(yè)、身份,各方代表的比例構成以及代表產(chǎn)生的程序、聽證的相關資料等都沒有完全向社會公開,給公眾和媒體留下很大的想象空間,也就難怪老百姓對聽證結果始終心存疑慮。

  最后,聽證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容易讓老百姓失去對聽證的信任。我國目前的聽證制度沒有具體規(guī)定聽證代表的遴選程序、聽證代表的比例構成以及代表的能力資格等具體操作性規(guī)定,在實施中為聽證會的主辦方留下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間,容易出現(xiàn)一定傾向性。此外,目前除了行政許可法中規(guī)定了“聽證是作出行政決定的依據(jù)”外,其他法規(guī)中都沒有明確規(guī)定聽證代表意見的法律效力。聽證代表的建議對決策的制定沒有任何剛性的約束,聽證會的作用也大打折扣。

  為了更充分地發(fā)揮聽證的作用,更好地滿足普通百姓參政議政的要求,進一步促進公共決策的科學化、民主化,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的聽證代表制度:

  第一,明確聽證代表的遴選標準,確保聽證的民主性。聽證代表是相關利益群體的代言人,其建議不應只代表自己,而應該代表其利益群體的“聲音”,這樣的聽證才能真正體現(xiàn)出民主性和廣泛性。因此,完善聽證代表的資格要求,是保障聽證會結果公平的一個必要條件。當前,急需明確聽證代表的選擇標準,保證聽證代表具備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,具備一定的調查、研究能力,有良好的理解和表達能力等,這樣他們參與聽證才能較好地代表自己相關的利益群體,為行政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依據(jù)。建議政府加快完善《聽證條例》,對參加聽證會的代表資格予以明確的規(guī)定,確保聽證代表的真實性和參與有效性。

  第二,完善聽證代表的信息公開制度,重建民眾對聽證的信心。要取得公眾的信任,必須向社會公開聽證會的相關信息,包括代表遴選的程序、代表的身份以及此次聽證會的相關背景資料等,打破信息不對稱狀態(tài),讓老百姓清清楚楚、明明白白地參政議政。同時還要善于借助媒體對聽證會進行積極主動的宣傳,讓公眾充分了解相關信息,為公眾解惑答疑,引導主流輿論來重建社會對聽證的信心。

  第三,建立聽證代表意見的回應制度,提高聽證的透明度。聽證會是政府行政決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程序,如果聽證代表的意見對價格決策沒有任何約束作用,老百姓必然認為投入時間和精力來參與其中沒有意義,聽證會也必然受到公眾的冷落。政府想重新贏得公眾的信任,必須建立對聽證代表意見的回應制度,對聽證代表的意見,無論采納與否都要公布理由,作出回應。這樣可以大大提高聽證過程的透明度,防止“聽證會”變成“聽過會”甚至成為掩蓋部門利益的幌子。

  第四,均衡聽證會代表的結構,保證參與的廣泛性。首先是要確保所有受到?jīng)Q策影響的群體都應該有自己的代表參加。例如價格聽證會,往往會涉及多方利益群體,這就要求聽證會代表要覆蓋與價格決策有利害關系的各方利益群體,尤其那些與價格決策有最密切、最直接聯(lián)系的利益群體更應當享有優(yōu)先參與權。其次,在聽證中要特別保障來自社會弱勢群體的參與權和話語權,體現(xiàn)聽證公正平等的精神和原則。

  最后,拓寬公民參與聽證的途徑,激發(fā)民眾的參與熱情。由于時間、空間、效率、成本等多種因素的限制,很多民眾無法直接參與到聽證會中。政府應當為民眾的參與、利益的表達提供更廣闊的平臺,例如可以充分發(fā)揮網(wǎng)絡便捷、高效、互動的優(yōu)勢,收集信息、了解民意,對于沒有條件或沒有能力上網(wǎng)的相關利益群體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征求意見,以便最大限度地聽到不同的聲音,不同的利益訴求。

  (作者單位:中共河南省委黨校)

(責編:高巍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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